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4民初2438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九亿建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8616号3号楼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EWGKN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关于申请人潍坊九亿建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九亿建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潍坊九亿建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潍坊九亿建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