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

贾某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6民初1883号 申请人:贾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118111。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贾某诉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工程款中的12647429.7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贾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就其应付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12647429.73元不得对本案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二、如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要求偿付的,应向本院申请提存相应的价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