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426民初582号
原告:***,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龙瀛天域小区。
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北环路与学院十字北盛新诚。
原告***与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