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81民初825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城北金海路5号金海中学东侧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F5WXU7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迎宾大道与名仕路交叉口东约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5LN6D0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老冢镇新李行政村塔李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5********,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18221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25年4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原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预交13740.51元,应予退回13715.5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