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27民初166号
原告: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干丙一组。
责任人:***,男,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永仁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新安路**格林天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
负责人:***,男,该公司职工。
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干丙一组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干丙一组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干丙一组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干丙一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干丙一组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