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01民初5781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新安路1号格林天城小区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32283938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