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财保116号
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史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华清园7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旭,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
二、查封申请人登记在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空港经济区欣欣家园X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