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财保1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史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华清园7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旭,总经理。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8)津0116财保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业经人民调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亦向本院解除对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南京绿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空港经济区欣欣家园53-301、53-302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