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27财保117号
申请人:湖南博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工业园长丰大道与高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独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JN9L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毛俊镇秧田村4组(***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QARRP28。
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博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名下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201********的银行账户资金798284.44元。申请人湖南博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博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名下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201********的银行账户资金798284.4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11.42元,由湖南博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