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08民初180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