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305民初3号
原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预缴5元)。
审判员*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