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10民初5943号
原告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79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猛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