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095号
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交叉口向南750米路东华隆房屋。
法定代表人:焦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义,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68.5元。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欢
打印:刘欢校对:刘欢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