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6183号
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交叉口向南750米路东华隆房屋。
法定代表人:焦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盛,男,汉族,1993年12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薛爱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艳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易 磊
书 记 员 廉佳佳
打印:相丽华校对:廉佳佳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