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6183号

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交叉口向南750米路东华隆房屋。

法定代表人:焦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盛,男,汉族,1993年12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薛爱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华隆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艳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易 磊

书 记 员 廉佳佳

打印:相丽华校对:廉佳佳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