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亚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立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32民初673号 原告:乐山市亚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任家坝2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85KW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立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6层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BX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四川立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川南办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亚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立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市亚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亚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山市亚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计2825.00元,由原告乐山市亚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