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3342号 原告: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86578072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005-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82498941G),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孖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