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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573号 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安***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吉富路1号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成功西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