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573号
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安***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吉富路1号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成功西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