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5091号
原告:**,男。
被告: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筱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