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0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6117074H。

法定代表人:王业贞,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0420322B。

法定代表人:王业武,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业贞,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秀荣,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1F07XD。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泰市雅邦涂料厂,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MT1F89。

经营者:王业贞。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日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李光军,男,1986年8月8日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李光军与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0982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王业贞向本院交纳120000元现金为上述六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