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0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6117074H。
法定代表人:王业贞,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0420322B。
法定代表人:王业武,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业贞,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秀荣,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1F07XD。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泰市雅邦涂料厂,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MT1F89。
经营者:王业贞。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日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李光军,男,1986年8月8日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李光军与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0982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王业贞向本院交纳120000元现金为上述六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