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生,住新泰市。
原告:***,男,1986年8月8日生,住新泰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新泰新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6117074H。
法定代表人:王业贞,经理。
被告: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0420322B。
法定代表人:王业武,经理。
被告:王业贞,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李秀荣,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1F07XD。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
被告:新泰市雅邦涂料厂,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MT1F89。
经营者:王业贞。
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洪,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业贞、李秀荣、新泰雅邦节能建材产业研究院、新泰市雅邦涂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