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7828号
原告:河南龙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与锦田路交叉口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7Y5C9P。
法定代表人:庞增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勇,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明,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新城区1号写字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90382535X。
法定代表人:张军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龙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龙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河南龙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雪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