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0635号
原告:广州枫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202号1座2109-2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68号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长。
原告广州枫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枫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8月3日,原、被告签署《展会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上海国际家具博览会布展项目设计方案,费用80,000元。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仅支付20,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269,1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2021年8月3日签订的《展会设计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甲方即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幢XX室,非本案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