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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璞陌家居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5执53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0-22号自编10号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昭路,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璞陌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5栋5楼。
法定代表人:黄娟。
被执行人:黄娟,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璞陌家居有限公司、黄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7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璞陌家居有限公司、黄娟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阶段,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华兴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黄娟名下有存款3338.37元,本院已予以扣划,扣除50元执行费后,已将剩余的3288.37元作为(2017)粤0105执5324号案件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B×××××汽车一部,由于该车辆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璞陌家居有限公司、黄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其已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字第5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存锦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陈心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温颖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