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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利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7执34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自编**楼**。
法定代表人:刘昭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瑞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上浜村
法定代表人:汤凤林。
本院在执行广州枫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利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分别为(2016)苏0507执3276号、(2017)苏0507执134号、(2017)苏0507执473号等均未有效执结。本院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苏州瑞利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瑞利木业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并未到庭向本院举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华杰
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