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珩,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金桂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曹余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铭,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正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