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1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余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心怡,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211民初5993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103.2万元及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7907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较多,银行账户已被多轮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号牌汽车16辆,该些车辆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已无剩余价值,本案中不再实施轮候查封。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市的不动产[张房权证保字第**、张房房权证保字第**、房权房权证保字第**、权证房权证保字第**、证保房权证保字第**、保字房权证保字第**、字第房权证保字第**、第×房权证保字第**、××房权证保字第**、×号房权证保字第**、号、房权证保字第**、、张房权证保字第**、张房房权证保字第**、国用房权证保字第**、005号、张国用(2013)0740059号、张国用(2015)0740016号]不动产。因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较多,该处房产已被多轮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
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涉案数巨多且未执行到位标的巨大。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1民初5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