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初4708号
原告: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实际经营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金桂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余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心怡,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旺斯公司)与被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德旺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心怡,被告康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德旺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康得公司立即支付结欠其价款6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8.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其与康得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其出售高精密光学膜PDLC涂布线(型号为:TB800型涂布机)设备1套给康得公司,合同总价款为688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交付了货物。2018年12月28日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并由康得公司在《1338设备最终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六次付款10%,买方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但不迟于发货后16个月(付款日期以先到日期为准)”。故按照合同约定,第六期货款应在2019年12月27日以前付清,但康得公司至今未支付。此外,合同19.4条规定:“买方延误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时(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应按每逾期一周计算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支付卖方的违约金。”康得公司未按期支付第六期货款共计68.8万元,每逾期一周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688万元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康得公司结欠其价款68.8万元。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成讼。
为证明其主张,爱德旺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1份,内容同爱德旺斯公司陈述,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1338设备最终验收单1份,签署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证明签署日期涉案设备已通过最终验收。
康得公司辩称,对结欠质保金的金额和调整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无异议,但其对质保金的支付日期有异议,不应是设备最终验收单的签署日期,而应是另一案的调解日期2019年11月20日。
对其主张,康得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康得公司与爱德旺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康得公司结欠爱德旺斯公司价款68.8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故判如所请。对于康得公司主张,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应从另一案的调解日期2019年11月20日起算,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爱德旺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爱德旺斯公司主张的设备调试合格有设备最终验收单予以证实,应予采信,故对爱德旺斯公司的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仍然过高应予酌减,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价款68.8万元。
二、***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8.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5340元,由***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妍霏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