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124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机构代码:6865846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新,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伯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港华路西侧。机构代码:583730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5993号。申请人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14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保单号为AWUXBWXZ0119Q000769Q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