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924号
申请人: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82号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N2FG5Y。
法定代表人:杨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琦,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晴,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燕罗安信大厦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
法定代表人:姬某1。
申请人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13850.6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513850.65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308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13850.6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郑伟乐
审判员  梁 虹
审判员  谢申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如
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