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316号
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82号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N2FG5Y。
法定代表人:杨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琦,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晴,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燕罗安信大厦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
法定代表人:姬某1。
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院依据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作出(2020)粤1972财保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13850.6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13850.6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89元,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卓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振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雪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