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1829号
原告:东台市某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
被告:江苏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台市某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某、江苏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3月5日向原告东台市某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原告东台市某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710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东台市某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至今尚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某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至今尚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台市某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