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2民初1115号 原告:***,女,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住瓜州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瓜州县三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811211200034。 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906026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