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2民初1115号
原告:***,女,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住瓜州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瓜州县三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811211200034。
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906026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