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903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40000元(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