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903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