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5630号 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