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90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阳市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丹阳市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70000元(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