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903执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阳市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70000元,被执行人从2023年5月开始,于每月底前偿还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期还款,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