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民初331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9158419D,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657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