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39246号
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