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366号
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26-5,2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3年3月9日,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