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2773号
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孔永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印,男,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强,男,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涛,男,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马世纪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良,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马世纪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