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32521号
原告:北京昱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1-14-4-392。
法定代表人: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刚(系公司员工),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C6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莲(系公司员工),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昱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周立刚,被告的代理人胡亚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25万元,其中包括24万元质保金以及1万元工程款。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穹幕影院设备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对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历史研究院二楼穹幕影院项目进行安装施工,并完成验收及保修等合同义务。现项目质保期已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万元及质保金24万元。被告以其上级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故起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欠付24万元质保金以及1万元工程款,我方认为2022年12月31日两年质保期到期,现在不满足付款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穹幕影院设备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穹幕影院项目进行采买安装施工,合同总价480万元,约定质保金5%,在质保期过后10天内支付,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9年10月18日前完成穹幕影院工程,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月7日竣工使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32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穹幕影院设备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涉案工程自2020年1月7日竣工验收至今已满两年质保期,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昱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万元、质保金2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禹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