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万花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7816号
原告: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C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8467169G。
法定代表人:刘福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万花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斗南国际花卉中心4号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QYMQ39。
原告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火公司)与被告昆明万花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花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花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花童公司退还保证金350000元;2、由万花童公司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我公司与万花童公司签订了《万花童未来秘境项目联合开发经营合同》,我方向对方支付了50万元的保证金,后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2019年3月8日双方约定达成了《关于万花童未来秘境项目联合开发合同处理事宜协议》,约定双方合同解除,对方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退还我方保证金35万元。但对方一直未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6日,万花童公司与德火公司签订了《万花童未来秘境项目联合开发经营合同》,就万花童主题乐园增加项目等合作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德火公司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万花童公司支付合同保证金500000元。2017年11月14日北京德火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向万花童公司汇款500000元,备注用途为合同保证金。2019年3月8日,双方签订了《关于万花童未来秘境项目联合开发合同处理事宜协议》,约定经协商,确认解除《万花童未来秘境项目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万花童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还德火公司保证金350000元,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之后双方再无争议。德火公司表示该款项万花童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万花童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万花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关于万花童未来秘境项目联合开发合同处理事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万花童公司应依约退还保证金。万花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昆明万花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昆明万花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550元(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昆明万花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安康
人民陪审员  黄一丁
人民陪审员  王 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