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C6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菊,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12层1201内1208室。
法定代表人:巩宪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德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