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4民初24835号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田顺庄北路1号院3号楼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35052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5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639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负责人:***。
上列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8422.9元;2、判决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决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4、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8422.9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190.14元),由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77.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