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983号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路1号院3号楼9层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35052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1994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新天地国际中心15楼15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8L9DP4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后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