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60753号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
被告: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君。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98,58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为: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双方约定在协议终止之日一个月前如没有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异议,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因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协议有效期延期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两份协议均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呼叫中心平台服务,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使用呼叫中心平台服务的费用。自呼叫中心业务合作开展以来,原告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协议中约定的呼叫中心服务,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被告予以沟通,截至本案立案之日被告仍未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账期的服务费共计198,587.50元。
被告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原告(原名“青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6日变更为现用名)与被告签订《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牛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呼叫中心平台服务;普通坐席与预测式外拨坐席功能费均为150元/月/席;原告于每月5日前,提供上个自然月的坐席费用确认单,经被告确认签字后原告开具合法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合法发票后月底前支付相应的费用;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双方在协议终止之日一个月前,如没有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异议,协议自动延期一年等。
2018年6月1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牛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呼叫中心平台服务;原告方的统一联系人为王静,邮箱为wangjing@channelsoft.com;被告方的统一联系人为徐顺辉,邮箱为xushunhui@houbank.cn;普通坐席功能费为150元/月/席,且结算价格在坐席单价基础上优惠10%;预测外呼功能费单价为15元/月/线;IVR自助语音服务费单价为50元/月/线(不含TTS功能、不含ASR功能),免费赠送开通坐席授权数内数量的IVR自动语音服务,平台功能以外的资源和服务由被告自行与运营商结算;原告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个自然月的坐席费用确认单,经被告确认签字后原告开具合法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2个工作日支付相应的费用;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等。
另查明,2018年5月8日,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蓝伽丽向邮箱名为liuwei@houbank.cn的邮箱发送主题为“上海厚本电销-2018年4月结算开票确认”的邮件,告知对方2018年4月账期金额为9万元,并要求对方核实开票信息,该邮件同时抄送给原告方的工作人员王静;同日,邮箱名为liuwei@houbank.cn的邮箱将上述邮件转发至邮箱名为yangfeiyuan@houbank.cn的邮箱,并抄送原告方的工作人员王静及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徐顺辉等人,并在邮件中要求杨飞元确认2018年4月账单信息后回复,告知蓝伽丽2018年4月起的青牛平台报销可与徐顺辉(xushunhui@houbank.cn)对接等;同日,杨飞元回复上述邮件,表示四月的账户人数没问题。
2018年6月7日,蓝伽丽向徐顺辉发送了主题为“上海厚本电销-2018年5月结算开票确认”的邮件,要求对方确认2018年5月账期金额为54,000元,并要求对方核实开票信息;同日,徐顺辉回复蓝伽丽,表示“确认,没有问题”,并在邮件中更新了开票信息。
2018年7月9日,蓝伽丽向徐顺辉发送了主题为“上海厚本电销-2018年6月结算开票确认”的邮件,要求对方确认2018年6月的费用为36,450元;同日,徐顺辉回复蓝伽丽,确认总计费用36,450元。
2018年8月7日,蓝伽丽向徐顺辉发送了主题为“上海厚本电销-2018年7月结算开票确认”的邮件,要求对方确认2018年7月的费用为36,450元;同日,徐顺辉回复蓝伽丽,确认总计费用36,450元。
2018年9月26日,蓝伽丽向徐顺辉发送了主题为“上海厚本电销-2018年8月结算开票确认”的邮件,要求对方确认2018年8月的费用为1,687.50元;同日,徐顺辉回复蓝伽丽,确认总计费用1,687.50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牛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两份,邮件往来一组,及本案庭审中原告的当庭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两份《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牛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被告在已经确认原告的坐席费用后,至今仍未能付款,显属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的坐席费用198,587.5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均属自行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98,587.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1元,由被告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薇薇
审判员  王 未
审判员  粟 媛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