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极光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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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127号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田顺庄北路1号院3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娜,女,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极光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7A04。
法定代表人:石奕晏。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极光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极光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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