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杰思朗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9268号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
被告:上海***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闫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朱志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翟 爽
书 记 员 翟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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