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8503

申请执行人:青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北京世纪裕惠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朗途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4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绪文,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政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镇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朗途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朗途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对北京朗途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青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900元,由被告北京朗途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朗途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保留对被执行人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71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3、本院于20208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8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艳丽

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慧荣
书  记  员   燕 君